刑事答辯狀
案號
股別
被告
為上開當事人依法提呈答辯事:
壹、 答辯要旨:
請 鈞署准為不起訴處分。
請 鈞院為無罪諭知。
貳、 答辯理由:
一、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若不能提出證據使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真之程度,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裁判】。
二、查,(答辯理由)。
參、 狀請 鈞院/署鑒核,如蒙所請,毋任感禱
謹 呈
臺灣oo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物明細:
被證1:。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o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