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敬告臺端行為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刑責,望臺端潔身自愛,希勿自娛,否則將嚴懲不貸,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與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緣本人於民國(下同)OOO與臺端共事而相識,雙方並無私交,嗣後,臺端向本人旁敲側擊感情狀態,本人為兼衡同事情誼與謝絕愛意,婉轉告知「本人感情狀態非公事」等語,盼臺端知難而退。不料,臺端未思此節,仍以通訊軟體Line向本人告白,遭本人嚴正拒絕。臺端仍不死心,一再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式續為追求,嚴重造成本人日常生活之困擾,本人不得已向主管反應,以為雙方再無瓜葛,便不再追究。
三、詎料,本人在住家附近發現一人背影疑似臺端,頓時毛骨悚然、心驚膽跳,返家後旋即查調監視器確認,不僅確實為臺端無訛,更發現臺端找尋本人使用車輛,且不斷向屋內眺望。
四、是以,鑒於臺端一再無視本人意願,不僅加劇追求行為,更高頻率、高密度在本人住家附近祟動,凡此種種,足使本人心生畏怖並嚴重影響本人日常生活,為鄭重告知臺端上開行為涉犯跟蹤騷擾法第3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之刑事責任,如臺端仍不悔悟自重,將依法提起刑事訴追,絕不寬貸。